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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子兮像是被他影响,又清了一次嗓子,而后道歉:“对不起,我这是作为使用诱捕手段的依据,那不妨也参考下禁毒会发起国的判例,比如美国最高法院1932年索里尔斯售烈性酒案。
最后,她指向被告席上的魏祝氏,如此总结:“本案被告裏脚,不识字,以缝补洗濯为生,本身并不吸食鸦片,也无有任何犯罪记录。
此次出售鸦片显然是人为制造的犯罪事实,与缉毒组查明和打击犯罪的宗旨全然背离。”
捕房律师见她这样,也认真掉起书袋。
当然,他本人是站在“客观说”
那一边的。
缉毒组的抄没笔录递上来,从魏祝氏衣服里抄到鸦片烟泡的记录清清楚楚。
“诚然本案被告是一位年五十五岁的妇人,以往并无前科,但用过去的犯罪记录来证明被告后来有无犯意,这种说法与龙博罗梭天生犯罪人’那种过时理论又有什么不同?”
他质问周子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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